左牵华为,右牵大疆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6 作者: 行业新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更好地应用于招投标、资质申报、信用评估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建设项目。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包含总承包项目、专业承包项目以及专业分包项目。

  (二)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别的行业工程建设项目。

  办理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资质的,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工程招投标信息、工程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信息、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业绩指标信息等环节。

  (一)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分类、单体信息、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立项文号、总面积/长度、建设规模、工程用途等。

  (二)工程招投标信息。主要包括招标类型、招标方式、标段面积、跨度、长度、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日期、中标金额、标段建设规模、中标单位、项目经理等信息。

  (三)工程合同信息。主要包括合同编号、合同类别、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建设规模。

  (四)施工图审查信息。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编号、开始审查日期、审查完成日期、工程地址、投资额、图审面积、施工图审查机构信息(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等)、建设规模、勘察单位信息(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设计单位信息(单位名称、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等)。

  (五)施工许可信息。主要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合同工期、状态、备注等。

  (六)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主要包括结构体系、实际造价、实际面积、实际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建设规模、竣工验收备案编号、备案机关等。

  (七)业绩指标信息。该部分内容为新增加部分,主要包括项目编号、工程项目名称、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业绩类型、业绩对应资质及等级、工程项目规模等级及详细技术指标(按照相应类别企业资质标准中的表述填写)、工作开始时间/施工许可开工时间、工作结束时间/竣工验收结束时间等。个人业绩主要包括:人员姓名、证件类型、人员证件号码、本人在工程中所起作用等。

  信息应按照《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要求的格式、内容填写,系统校验不通过、必填项内容缺失等将会导致相关环节信息无法入库展示。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等项目参建单位应按照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通过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流程同总承包项目;涉及专业分包工程项目信息,应在总承包项目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

  (二)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工程项目信息确认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确定数据等级并逐级推送至省项目信息库。

  (三)对推送至省项目信息库的数据信息,我厅进行汇总审核、经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推送至全国平台。

  (一)明确项目信息录入责任。企业在项目信息录入时应签订承诺书,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有隐瞒欺骗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对信息录入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核查结果公开曝光。

  (二)健全审核责任追溯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审核管理的主体责任,对项目信息实行三级审核,受理一般为具体办理人员,审核为相应科(处)室负责人,审批为分管领导。审核工作应严格标准,强化责任追溯,确保系统录入数据信息真实有效。

  (三)把握项目信息审核重点。各环节所需项目资料清单(见附件1),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使用。

  1.对项目信息真实性、指标准确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对应关系等重点核查把关,杜绝“无中生有”、“虚构指标”、“张冠李戴”。

  2.严格审查专业分包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录入信息。申请勘察、设计分包企业业绩录入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申请施工分包企业业绩录入应提供分包合同、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施工图审查表、工程结算单、工程款发票以及其他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材料。对于参建的各方主体主要负责人员信息录入,应提供项目承建期间的实名制信息、社保证明等材料。

  3.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应当结合该项目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档案信息,如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共享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4.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学工业、机电等别的行业工程项目信息,需经项目所在地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包括工程项目业绩技术指标等内容的书面核查意见。

  (一)信息补录。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已竣工验收但未入库的项目,以及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项目,相关企业按照项目信息归集流程要求,持项目相关资料向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录。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二)信息修正。对于全国平台展示的项目信息存在重复、错漏等与实际项目信息数据不一致的,可以申请修正。信息修正通过我厅政务服务系统的“项目数据修正”模块,按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修正系统模块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线上办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明确责任科室、责任人员,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业务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并于7月15日前,将联系人名单(见附件2)报送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各市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标准》,做好市级平台改造升级工作,7月底前与省项目信息库做好系统对接。要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和主动服务,在门户网站等醒目位置公布办事指南,明确办理途径、流程、时间等,聚焦企业在录入、认定、使用等方面“难点”,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多种方式,解答企业关切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确保信息归集等工作平稳有序。

  (二)严肃责任追究。我厅对在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平台的,经查实后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档案,并推送至全国平台标注为虚假项目。对录入虚假专业分包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信息“零容忍”,核实后对该项目标注为虚假项目。

  (三)防控廉政风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人员应为各级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受理、审核、审批等不同岗位应由不同人员担任,严禁一人多岗。对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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