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14 作者: 新能源产品
宝坻区大白庄镇农民闫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邻地农业经营户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时,对自家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记者从我市法院系统了解到,随着无人机植保等现代化作业模式日益普及,相关纠纷也多了起来,3年间,全市涉农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已近20件。相关承办法官认为,应当制订法律和法规,规范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业前置程序。
宁河区葡萄种植户刘先生主张,相邻种稻农业社用无人机喷施除草剂时导致自家葡萄地受药害,9亩高产期葡萄大量减产。刘先生在起诉状中说,受害之初,以为解药能解决问题,但是状况越来越糟后,鉴定出存在药害也难了。
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犯权利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是原告能否获赔的关键。农业生产时令性强,相邻地块如果种植不同作物,需要喷洒农药的时间及种类可能有很大差别。一种农药,为作物需要时,起保护作用;如果作物不需要,可能会出现伤害。当受害作物出现黄叶、减产或死亡等损害结果时,农药可能已挥发、被农作物吸收或被稀释,不具司法鉴定条件了。
宝坻区大钟庄镇某村大片土地流转给一个种粮大户,村民们在房前屋后种一些大蒜、蚕豆等作物及果树。该种粮大户雇人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期间,村民相继发现农药漂移,村委会出面讨说法,镇政府委托鉴定机构确认了因果关系及损失数额,120多名原告胜诉。因为无人机手有证,种粮大户没有选任过错,且不存在指示过错,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判担责的无人机手不能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截至目前,此案仍未执行完毕。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无人机植保作业的规范是,要求执行作业者有无人机驾驶证和无人机植保作业证,但具体管理规定尚为空白。
从保护农户利益及农业生产秩序出发,有承办法官认为,应当完善此类作业的前置程序,抓前端、治未病,避免纠纷出现。
宝坻法院主审法官刘建军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全国农技推广中心发布《植保无人飞机施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技术指导意见》等技术性规范认为,无人机喷洒农药作业人在喷洒作业前应当履行两项前置义务,一是调查义务,二是告知义务。喷洒农药作为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喷施药物前应了解药品种类及周边农户种植作物情况,同时应当及时告知相邻人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记者了解到,市农业农村委也接到了不少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引发纠纷的投诉,目前对此类作业要求事先告知相邻人,但仅停留在建议层面,没有强制性规定。
今年5月31日颁发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提供了指南。根据该条例,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作业人员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在飞行活动管理层面,该条例也作了框架性规定,即无人机使用者应按照农业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取得专业的技术资格证后方可操作无人机,并要掌握一定的飞行技术和经验,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则,全面考虑天气和风向等多种因素,避免助农变“误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