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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曝光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24 作者: 爱游戏体育App手机登录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作用,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郑州市对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切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某冷库做监督检查时,发现郑州市惠济区某冷库未对防雷防静电装置、ZBK-100气体报警控制器等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障正常运转。

  【处理结果】郑州市惠济区某冷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惠济区应急管理局对郑州市惠济区某冷库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郑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惠济分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郑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惠济分公司未依规定对本公司张某等18名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结果】郑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惠济分公司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惠济区应急管理局对郑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惠济分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新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河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赵某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河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使用。

  【基本案情】新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郑市某制罐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新郑市某制罐厂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志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使用。

  【处理结果】新郑市某制罐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对新郑市某制罐厂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基本案情】新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木工车间、焊接车间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新郑市应急管理局对郑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巩义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潘某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焊工)资格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巩义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巩义市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线索,对辖区内钢材市场部分商户使用氩气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张某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钢材市场内部分商户销售氩气。

  【处理结果】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张某某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

  案例8: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理结果】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生产经营单位未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9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十九组对中牟县胜发家具第九厂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巡查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当日核查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板材运输车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处理结果】中牟县胜发家具第九厂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中牟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中牟县胜发家具第九厂处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卢琦兵处人民币4000.00元(肆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河南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焊工黄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工特种作业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河南某销售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该销售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3月31日,金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郑州某酒店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无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金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郑州某酒店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处理结果】此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第九十七条第六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决定给予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隐患问题已按期整改,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办理完结。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线索交办单对某石化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对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决定给予某石化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处人民币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规定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该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14:某公司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5-8层四处配电箱未张贴“小心触电”警示标志)的情况。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经营场所5-8层四处配电箱未张贴“小心触电”警示标志)的情况。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给予某酒店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隐患问题已按期整改完毕,罚款已缴纳到位,该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15:某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决定给予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隐患问题已按照规定整改完毕,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办理完结。

  【基本案情】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的规定,决定给予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在限期内已整改完毕,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17:某商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基本案情】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郑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对某不锈钢商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时,发现该商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处理结果】该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与某不锈钢商行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隐患问题已按期整改完毕,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18: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2023年度未开展定期应急演练)的行为。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2023年度未开展定期应急演练)的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决定给予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该公司已按照规定整改到位,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19:某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情况。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集团建筑材料配送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某集团建筑材料配送中心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单位隐患问题已按期整改,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办理完结。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泳池设备区砂缸压力表(1个)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决定给与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存在的问题在限期内已整改完毕,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办理完结。

  案例21: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张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河南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该公司已按照规整改到位,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办理完结。

  案例22: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完善,只有电气线路排查记录,其他未提供)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不完善,只有电气线路排查记录,其他未提供)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决定给予郑州某销售有限公司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公司隐患问题已按期整改,该案件罚款已收缴到位,办理完结。

  案例23:作业前未报备、审批,违规操作起重机,歪拉斜吊蒸发器设备,且缺少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某设备有限公司车间内一工人在检查蒸发器标牌安装位置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作业前未报备、审批,违规操作起重机,歪拉斜吊蒸发器设备,且缺少有效防护措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案例24: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的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基本案情】2024年3月,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一辆挖掘机在转场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这是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安全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的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处理结果】1.陈某某作为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1.5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孟某某从事挖掘机租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杨某某作为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现场安全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1.285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5: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实习生管理制度,未为项目工地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周边环境危险源辨识,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其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安全管理失察失管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基本案情】2024年4月,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作业人员带领实习生进行测量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建立实习生管理制度,未为项目工地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周边环境危险源辨识,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其负责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安全管理失察失管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处理结果】1.谢某某作为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8.564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姚某某作为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项目安全管理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4.9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某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6: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缺失,未能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基本案情】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发生淹溺,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公司现场管理混乱,超范围经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缺失,未能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一般淹溺事故。

  【处理结果】1.李某某作为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12.38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王某作为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店长兼监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做出0.89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依法作出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某餐饮公司,将健身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行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健身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依法作出1.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7: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为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未检查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资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某工程有限公司在安装智能照明综合控制系统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为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未检查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资质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作业人员无证、违规接线作业造成的一般触电事故。

  【处理结果】1.王某某作为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1.753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耿某某作为某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1.048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事发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按照规定在涉事窨井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教育和督促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定,现场未配备防中毒和窒息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

  【基本案情】2024年8月,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进行井下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未按规定办理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手续,事发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按照规定在涉事窨井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教育和督促施工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规定,现场未配备防中毒和窒息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公司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

  【处理结果】1.李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3.19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王某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做出1.914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4.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作出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9: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未严格执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某项目工地,现场一名支护工人私自驾驶装载机装运钢板网过程中,坡道停车未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装载机发生溜车,导致该支护工被碾压,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未严格执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认真落实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造成的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处理结果】1.黄某某,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以9.07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李某某,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做出1.96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3.某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0: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电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理结果】河南某电缆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电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1:烟花爆竹专营中心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巩义市公安局反映,在巩义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有大量烟花爆竹。经调查,巩义市某烟花爆竹专营中心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属实。

  【处理结果】巩义市某烟花爆竹专营中心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巩义市某烟花爆竹专营中心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管理人员未制止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巩义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高处)资格证上岗作业;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王某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马某未制止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巩义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巩义市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马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3: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巩义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车间内粉末喷涂干式除尘器未采取爆炸防控措施;未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粉尘清理制度。

  【处理结果】河南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巩义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处理结果】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处理结果】某有限公司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处理结果】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9日,金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郑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无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金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郑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8: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8日,金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项违法行为——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

  综上,金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河南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种违法行为作出合并处罚决定:给与共计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9日,上街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阀门制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两名工人从事电焊作业,经查询,两人均未取得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阀门制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上街区应急管理局对某阀门制造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0: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案。

  【基本案情】2024年12月9日,新密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新密市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油站存在以下问题:该加油站用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应急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7日,新密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捌仟圆(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2: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管理台账;未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未对建设项目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7日,应急管理部有限空间专家指导帮扶小组在对新密市某公司帮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未对有限空间(污水池、沉淀池)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2、未对有限空间(污水池、沉淀池)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3、该公司正在改扩建,未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7日,应急管理部有限空间帮扶小组在对新密市某公司帮扶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马某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基本案情】郑东新区辖区派出所在某小区一住户内,查获非法储存的500响啄木鸟牌鞭炮64条、发财银光炮圆盘7盘。

  【处理结果】现场查封扣押涉案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涉案人员采取行政拘留5日。

  【基本案情】郑东新区辖区派出所在某小区地下室负一层,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6箱。

  【处理结果】现场查封扣押涉案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涉案人员行政拘留6日。

  【基本案情】郑东新区辖区派出所在某小区负一楼储藏室,查获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约35箱。

  【处理结果】现场查封扣押涉案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涉案3人各处行政拘留5日处罚。

  【基本案情】郑东新区辖区派出所在某村查处一烟花爆竹非法储存点,查获烟花爆竹111箱。

  【基本案情】郑东新区辖区派出所在某停车场查处一非法储存销售汽油的撬装加油站,查获汽油2300升。

  【处理结果】现场查封扣押涉案油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对涉案人员采取行政拘留。

  【基本案情】郑东新区辖区派出所在某村查处一非法储存销售汽油的黑加油点,查获汽油1050升。

  【基本案情】郑东新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养生洗浴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等问题。

  案例51:某家具厂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室外1台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木粉产尘车间内1台双滤袋单机干式除尘器采用正压除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车间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9日,中牟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第十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该家具厂1.未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2.室外1台干式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3、木粉产尘车间内1台双滤袋单机干式除尘器采用正压除尘,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4、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车间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处理结果】经调查核实,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第二款和第四十九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给予某家具第十厂处人民币26000.00元(贰万陆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某家具第十厂主要负责人王某处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4日,郑州市中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套安全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测的情况。

  【处理结果】某食品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决定给予某食品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河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与外包的运输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处理结果】河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版)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版)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之规定,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对河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公司总经理谷某某作出罚款0.49万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池清理工作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处理结果】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安全管理员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运输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处理结果】该有限公司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副总经理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加油站安全管理员在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每天四次对加油站配电室的电气设施设备进行巡检作业。

  【处理结果】该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惠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2名从业人员岗前教育和培训的时间、考核结果。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58: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金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郑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陈某某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资格,无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金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郑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

  【基本案情】金水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河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看档案资料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水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对河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的罚款。

  案例60: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4日,管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郑州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1: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5日,管城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设备修理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2: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2日,管城回族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十八里河办事处电话线索,王垌村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屋顶进行电焊作业,涉嫌无证操作,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王某(焊工)未持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3: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0日,管城回族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郑州某酒店有限公司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孙某)未持证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对该单位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4: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生产、销售油漆清洗剂、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

  【基本案情】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协同新密市应急管理局对新密市某农家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窝点进行了安全生产突击检查。经查该生产储存场地约500平米,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生产、销售油漆清洗剂、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现场查获用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约32桶(精甲酯180公斤桶装5桶。仲丁180公斤桶装15桶,丁酯180公斤桶12桶);成品油漆清洗剂等约100箱(每箱约18公斤)。

  【基本案情】3月27日,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协同新郑市应急管理局、龙湖镇政府对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某庄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某庄园为物流仓储用地,发包人为赵某某,对外出租7处仓储院落,租赁合同和租金均为口头约定。此次行动共检查了3处仓储院落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产品涉及固体次氯酸钠,苯甲酸钠和液体次氯酸钠浓度超过(10%)进行分装,初步统计存储量达到30吨;甲醇分装25公升桶装147桶和2个15立方米储罐;不明固体14吨,不明液体约5吨。

  【处理结果】现场作业人员3人已经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新郑市应急局已对现场进行封存,分别对不明物品取样检测,龙湖镇政府安排巡防队员及村干部对该窝点蹲守看护,避免物品转移。

  【存在问题】该公司某车辆,自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该车4名驾驶员存在长期“超速”违规情形,询问了解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在该车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虽有违规处罚记录,但违规处罚不能提供有效凭证,企业未严肃处理,存在长期未落实整改情形。

  “三超一疲劳”(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引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驾驶员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行为,表明驾驶员安全意识、安全素养、安全技能明显不足,已构成安全隐患,如企业对长期存在“三超一疲劳”行为的驾驶员和车辆途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则驾驶员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将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容易导致隐患叠加、风险放大而诱发事故。

  【存在问题】燃气报警器位置距地面0.2米,依规定应安装在离地面0.3--0.6米处,避免过高或者过低。

  【存在问题】悬挑式脚手架底层防护与主体结构之间连续贯通,未采取任何措施。违反《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9条第四款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问题】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安防设备处于瘫痪状态,监控设备经常出现异常,画面不清晰;监控室没有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没有持证人员,长期一人值班;安保人员严重不足。

  火灾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长期处于失效状态,无法实现火情早期预警及电气线路异常监测,监控设备频繁出现画面模糊。设备故障时间、报修情况未建立台账,日常巡检流于形式,未对设备异常进行系统性修复或升级,导致问题长期积累;监控室未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仅安排一名无证人员值守,无法满足文物保护单位安防岗位资质要求;人员力量严重不足,无法有效应对突发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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