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02 作者: 行业新闻
在全球新一轮科技产业变革蒸蒸日上的大背景下,智能网联汽车作为科学技术创新的关键载体,正引领着汽车产业形态、交通出行模式、能源消费结构和社会运行方式发生深刻改革。近期,关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地方立法工作持续推进,按下“加速键”,合肥、广州、北京等地陆续出台相关法规,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提供法治支撑。业内有经验的人指出,在国家层面的智能网联汽车专门法案尚未出台之时,地方立法不仅能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及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推动区域良性竞争,更能为更多地方立法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推动未来国家层面的立法进程。
已于2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促进条例》重点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监督管理、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营造开放包容的政策环境方面,条例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功能型无人车的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为创新研发、检验测试、生产制造等环节提供全方位支持。同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城市协同发展,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提供丰富的应用场景,包括公共交通、交通管控、治安巡逻、出租汽车、物流配送、环卫作业以及智慧停车等多个领域。
条例在异地认可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国家或其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检验测试的机构所出具的无人驾驶功能检测报告,合肥市将予以认可,无需开展相同或类似的功能测试。这一举措将大幅度的降低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在该市的测试成本和时间成本,有助于吸引更多企业前来投资和发展。
在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进交通标志标识等道路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这将为智能网联汽车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供有力支持。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对于智能网联汽车发生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做处理。同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也需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并报送相关事故分析报告。
将于2月28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存在的核心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强化制度供给,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提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创新包容、安全审慎、有序展开”的根本原则,为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条例明确了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职责,要求加强谋划引领、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工信、交通、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在研发技术和成果转化方面,政府部门要制定政策,推动、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开展共性研发技术,推动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
条例提出推动产业聚集,引进、培育、壮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合乎条件的产业园区按规定给予用地、资金、人才等支持,打造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构建产业互联、开放共享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
在加强检验测试能力和标准建设方面,条例强调,有关部门要支持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质量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建设,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价体系,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标准建设。条例要求全方位加强车路云一体化建设,从服务管理平台、地图管理、通信网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细化要求,为产业规模化发展提供基础设施保障。条例提出推进混行试点区建设,按照线路连通、成片连片、区域互联的目标,逐步有序推进全市人类驾驶和无人驾驶混行试点区建设。条例同时强调,混行试点区应以多种方式加大智能网联汽车投入、加强车路云一体化建设。
安全始终是最重要的问题,在保障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运行方面,条例规定构建全流程应急处理机制,政府部门组织定期汇总评估全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运营等情况,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强化车辆运行安全、应急和现场处置等能力,保障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有序、畅通。
同时,条例规定网络和数据应急管理、数据信息采集存储要求、产品质量安全等内容,全方位保障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此外,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保险服务和安全保障基金,要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以联合设立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基金。
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无人驾驶汽车条例》固化了北京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的实践经验,旨在解决制约无人驾驶创新应用活动的明显问题,为该市无人驾驶汽车创新应用和规范管理提供有力的制度性保障,将有力促进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和产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条例鼓励并支持无人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完善无人驾驶汽车创新链和产业链,支持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条例明确了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区域标准、测试评价和认证规范以及加强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要求,支持企业等社会主体参与标准制定、检测检验体系建设和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改造与建设。条例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无人驾驶汽车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专业机构意见。
条例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确定和调整无人驾驶汽车可以通行的区域、道路,规定了无人驾驶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明确了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无人驾驶汽车服务管理平台,相关企业应当依规定向平台上传车辆运行数据,鼓励和支持地图测绘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规定探索无人驾驶高精度地图安全应用。
条例对无人驾驶创新应用活动进行了全环节规范,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明确了安全评估制度,为道路应用试点活动提供安全保障,规定了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的条件、程序,明确了无人驾驶汽车上路通行期间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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