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8 作者: 智能配电
答: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一定地域内,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时期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洗煤、焦炭、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和同时产生的别的产品;其他化石能源、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和新能源。其中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是指人们通过一定技术方法获得的,并作为商品能源使用的部分。
能源消费总量是通过能源综合平衡统计核算,即编制能源平衡表的方法取得。在核算过程中,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消费不能重复计算。能源消费总量分为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能源损失量三部分。计算公式: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损失量。
在全国及各地区按年度编制能源平衡表后,于次年末发布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
答:在计算某个品种消费量时,计算其全部消费量。而在计算某行业的能源消费量时,若某个品种用于加工转换,只将其加工损失量(投入量-产出量)计入该行业的能源消费量。如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原油用于炼油产出汽油、煤油、柴油等产品,那么只将炼油的加工损失量(原油投入量-汽油、煤油、柴油等产品产出量)计入该行业的能源消费量。因此,分行业能源消费量不是各品种消费量的简单相加,某个产品消费量也无法与该行业能源消费量进行比较。
答:国家统计局定期发布能源统计有关数据,一是月度指标数据,可查看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定期发布的能源生产情况新闻稿(具体日期参考当年的《国家统计局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国家统计数据发布库和《中国经济景气月报》等;二是年度指标数据,可查看国家统计数据发布库、年度统计公报、《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统计摘要》等。
答:某一行业的能源消费统计口径指该行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能耗。以建筑业为例,建造房屋时起重机使用的电、挖掘机消耗的柴油等,属于建筑业能源消费。而建筑施工工地上使用的混凝土及金属材料等,它们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能源消费不应计入建筑业,应归于生产混凝土及金属材料所属的工业部门。
答:煤炭可供量指本地区实际的可供消费的煤炭数量。对于国家来说,煤炭可供量=煤炭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年初年末库存差额。
答:《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原油加工量”的解释为:指立即进入蒸馏装置及二次加工装置加工的原油量。该指标是衡量炼化公司制作规模、能力的一项基础指标,也是炼化企业计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因此,原油加工量作为一个特殊的指标在产品产量中统计。
答:“石油平衡表”中的“中间消费”主要指用于发电、供热、制气和炼油损失量的消费。石油终端消费量指各类油品未经过加工转换的直接消费量。除了中间消费和损失量外,其他用于消费的各类油品都计入终端消费。
答:能源消费总量指一定地域内,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时期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正常的情况下,行业、企业范围内所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量,称作能源消费量。所以,能源消费总量是针对地域能源消费而言的。
答: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简称单位GDP能耗),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地区)每生产一个单位的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所消费的能源。当国内(地区)生产总值单位为万元时,即为万元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万元)]
答:我国能源消费实行分级核算,地区之间有重复等因素,而国家核算时会剔除重复等因素,所以会出现地区合计数大于国家数的现象。
11问:中国终端能源消费的行业划分方法与国际通行准则(IEA)有什么差别?如何调整到国际可比的口径?
答:中国终端能源消费的行业划分方法与国际通行准则(IEA)不一致。根本原因是双方统计的行业划分原则不同。我国的行业划分是按独立法人公司进行划分的。而国际上比如IEA,是根据能源的最终用途来进行划分的。
答:煤炭消费量既包括终端消费量,也包括用于加工转换其他能源的消费量,如火力发电用煤等。
14问:在统计能源消费量时,一次能源消费中是否已包括了用于生产二次能源的消耗?
答:在不一样能源消费量的统计中,一次能源品种的消费中已经包括了用于加工转换投入(生产二次能源)的消费量。例如:原油消费量中包括了用来生产汽油、煤油、柴油所消费的原油量。
答:《中国统计年鉴》中的“石油”数据包括原油及原油经过加工炼制产出的各种产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炼厂干气、溶剂油、润滑油、石脑油、石油沥青及其它石油制品等。
答: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可查到。但在实际统计中,是按实测的热值计算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这一系数每年是有变化的,当得不到按实测的热值计算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时,可采用参考系数。
17问:能源平衡表中的能源消费量是否仅指终端能源消费量?与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数据如何对应?
答:终端能源消费量又称最终消费,是指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直接消费的各种能源在扣除了用于加工转换二次能源的消费量和损失量以后的数量,直接消费的方式只有三个,一是用作燃料,二是用作动力,三是用作原材料。
能源平衡表中的能源消费量既包括终端能源消费量,也包括用于加工转换其他能源的消费量和能源损失量。平衡表中各能源品种消费量折标后相加,扣除重复后得到能源消费总量数据。
18问:在煤炭分质利用过程中,上游厂家低温热解产出的副产品兰炭(半焦),销售至下游用户作为清洁燃料使用时,应如何填报?
答:兰炭又称半焦、焦粉,作为一种新型的炭素材料,以其固定炭高、比电阻高、化学活性高、含灰份低、铝低、硫低、磷低的特性,已逐步取代冶金焦而普遍的应用于电石、铁合金、硅铁、碳化硅等产品的生产。根据兰炭的性质和用途等,规定兰炭填报在“焦炭”中。
答: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天然气产量数据包括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产量,不包括液化天然气(LNG)产量。液化天然气(LNG)作为单独一种能源产品,在月度数据中的主要能源产品产量中公布。
20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使用的生活垃圾属于能源吗?是否纳入能源消费量统计?
答: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垃圾发电厂投入发电设备作为燃料使用的垃圾算作能源消费量,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若垃圾直接填埋,不作为燃料使用,则不属于能源范畴,不算作能源消费量。
答:获取渠道包括:《中国统计年鉴》中“资源和环境”章节;《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国家统计数据发布库;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查询”中“部门数据”。
答: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一定地域内,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时期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洗煤、焦炭、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和同时产生的别的产品;其他化石能源、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和新能源。其中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是指人们通过一定技术方法获得的,并作为商品能源使用的部分。
能源消费总量是通过能源综合平衡统计核算,即编制能源平衡表的方法取得。在核算过程中,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消费不能重复计算。能源消费总量分为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能源损失量三部分。计算公式: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损失量。
在全国及各地区按年度编制能源平衡表后,于次年末发布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
答:在计算某个品种消费量时,计算其全部消费量。而在计算某行业的能源消费量时,若某个品种用于加工转换,只将其加工损失量(投入量-产出量)计入该行业的能源消费量。如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原油用于炼油产出汽油、煤油、柴油等产品,那么只将炼油的加工损失量(原油投入量-汽油、煤油、柴油等产品产出量)计入该行业的能源消费量。因此,分行业能源消费量不是各品种消费量的简单相加,某个产品消费量也无法与该行业能源消费量进行比较。
答:国家统计局定期发布能源统计有关数据,一是月度指标数据,可查看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定期发布的能源生产情况新闻稿(具体日期参考当年的《国家统计局主要统计信息发布日程表》)、国家统计数据发布库和《中国经济景气月报》等;二是年度指标数据,可查看国家统计数据发布库、年度统计公报、《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统计摘要》等。
答:某一行业的能源消费统计口径指该行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能耗。以建筑业为例,建造房屋时起重机使用的电、挖掘机消耗的柴油等,属于建筑业能源消费。而建筑施工工地上使用的混凝土及金属材料等,它们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的能源消费不应计入建筑业,应归于生产混凝土及金属材料所属的工业部门。
答:煤炭可供量指本地区实际的可供消费的煤炭数量。对于国家来说,煤炭可供量=煤炭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年初年末库存差额。
答:《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原油加工量”的解释为:指立即进入蒸馏装置及二次加工装置加工的原油量。该指标是衡量炼化公司制作规模、能力的一项基础指标,也是炼化企业计算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重要依据。因此,原油加工量作为一个特殊的指标在产品产量中统计。
答:“石油平衡表”中的“中间消费”主要指用于发电、供热、制气和炼油损失量的消费。石油终端消费量指各类油品未经过加工转换的直接消费量。除了中间消费和损失量外,其他用于消费的各类油品都计入终端消费。
答:能源消费总量指一定地域内,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时期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正常的情况下,行业、企业范围内所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量,称作能源消费量。所以,能源消费总量是针对地域能源消费而言的。
答: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简称单位GDP能耗),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地区)每生产一个单位的国内(地区)生产总值所消费的能源。当国内(地区)生产总值单位为万元时,即为万元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 [能源消费总量(吨标准煤)]/[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万元)]
答:我国能源消费实行分级核算,地区之间有重复等因素,而国家核算时会剔除重复等因素,所以会出现地区合计数大于国家数的现象。
11问:中国终端能源消费的行业划分方法与国际通行准则(IEA)有什么差别?如何调整到国际可比的口径?
答:中国终端能源消费的行业划分方法与国际通行准则(IEA)不一致。根本原因是双方统计的行业划分原则不同。我国的行业划分是按独立法人公司进行划分的。而国际上比如IEA,是根据能源的最终用途来进行划分的。
答:煤炭消费量既包括终端消费量,也包括用于加工转换其他能源的消费量,如火力发电用煤等。
14问:在统计能源消费量时,一次能源消费中是否已包括了用于生产二次能源的消耗?
答:在不一样能源消费量的统计中,一次能源品种的消费中已经包括了用于加工转换投入(生产二次能源)的消费量。例如:原油消费量中包括了用来生产汽油、煤油、柴油所消费的原油量。
答:《中国统计年鉴》中的“石油”数据包括原油及原油经过加工炼制产出的各种产品,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炼厂干气、溶剂油、润滑油、石脑油、石油沥青及其它石油制品等。
答: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正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可查到。但在实际统计中,是按实测的热值计算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这一系数每年是有变化的,当得不到按实测的热值计算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时,可采用参考系数。
17问:能源平衡表中的能源消费量是否仅指终端能源消费量?与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数据如何对应?
答:终端能源消费量又称最终消费,是指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直接消费的各种能源在扣除了用于加工转换二次能源的消费量和损失量以后的数量,直接消费的方式只有三个,一是用作燃料,二是用作动力,三是用作原材料。
能源平衡表中的能源消费量既包括终端能源消费量,也包括用于加工转换其他能源的消费量和能源损失量。平衡表中各能源品种消费量折标后相加,扣除重复后得到能源消费总量数据。
18问:在煤炭分质利用过程中,上游厂家低温热解产出的副产品兰炭(半焦),销售至下游用户作为清洁燃料使用时,应如何填报?
答:兰炭又称半焦、焦粉,作为一种新型的炭素材料,以其固定炭高、比电阻高、化学活性高、含灰份低、铝低、硫低、磷低的特性,已逐步取代冶金焦而普遍的应用于电石、铁合金、硅铁、碳化硅等产品的生产。根据兰炭的性质和用途等,规定兰炭填报在“焦炭”中。
答: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天然气产量数据包括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产量,不包括液化天然气(LNG)产量。液化天然气(LNG)作为单独一种能源产品,在月度数据中的主要能源产品产量中公布。
20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所使用的生活垃圾属于能源吗?是否纳入能源消费量统计?
答:按照能源统计报表制度,垃圾发电厂投入发电设备作为燃料使用的垃圾算作能源消费量,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若垃圾直接填埋,不作为燃料使用,则不属于能源范畴,不算作能源消费量。
答:获取渠道包括:《中国统计年鉴》中“资源和环境”章节;《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国家统计数据发布库;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查询”中“部门数据”。